110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試題
考試別:司法人員
等 別:四等考試
類 科:執行員
科 目:民事訴訟法概要與刑事訴訟法概要
一、甲向台北地方法院(下稱台北地院)起訴,主張:乙承租甲所有之A屋(坐落宜蘭縣),兩造間之租約約定,就租約所生之爭議合意由臺北地院管轄。租期屆滿後,乙拒不返還房屋,亦不付租金,爰依租賃物返還請求權及所有物返還請求權訴請乙遷讓交還A屋,並請求支付所欠之租金。臺北地院以裁定將該事件全部移送宜蘭地方法院管轄。乙不服裁定提起抗告,理由為兩造已合意由臺北地院管轄,試問:抗告法院應如何裁判?(25分)
【命中】
111版/DW70民事訴訟法/林明勳律師(林翔)/ 第2講,2-32頁至2-34頁
二、甲於民國(下同)110年8月1日向臺北地方法院起訴,主張:乙於107年1月20日至其診所看診,惟乙至今並未支付相關診治費用共新臺幣10萬元。試問,乙於第一審未提出時效之抗辯,其可否於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提出?(25分)
【命中】
111版/DW70民事訴訟法/林明勳律師(林翔)/ 第8講/8-20頁
三、何謂「告訴乃論之罪」請舉出二種分列在不同罪章的罪名為例說明?告訴乃論之罪未經被害人或告訴權人告訴,檢察官或司法警察依法可否啟動調查?非告訴乃論之罪,直接被害人能否提出告訴及聲請再議?其理由為何?請說明「告訴不可分原則」最新修法內容。(25分)
【命中】
110版/DW20刑事訴訟法/周昉/ P3-11,參、專題研究。
110版/AB42架構式刑事訴訟法申論題庫Q&A/周昉/ P6-13,Q2;P6-21,Q7。
四、刑事訴訟法有再審和非常上訴兩种非常救濟手段,請分別說明此二種制度,並請至少列舉三項差異,說明二種非常救濟制度有何本質上的不同?民國104年2月再審制度針對刑事訴訟法第420條有重大修正,請以該條修法為中心,說明再審修法之原因及主要修法內容?(25分)
【命中】
110版/DW20刑事訴訟法/周昉/ P4-197,考題分析一;P4-165,三、爭議名詞。
110版/AB42架構式刑事訴訟法申論題庫Q&A/周昉/ P9-90,Q2、Q3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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