居家檢疫與提審法
──解析111年度台大法研所第2題
撰文/耶加
前言
提審,係指人民遭受法院以外之任何機關逮捕、拘禁而受有人身自由限制時,得即時請求法院介入審查逮捕拘禁是否合法之緊急司法救濟機制,以落實憲法第8條正當法律程序之要求。林明昕老師過往曾撰文探討提審制度,近期引起老師關注的是111年年初由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所作成有別於以往實務之見解。而該見解中關於題審之制度亦即成為當年度台大法研所之題目。故筆者擬藉由本題介紹林明昕老師對於提審制度相關爭議之看法,並點出作答時應注意之事項。
本文
111年度台大法研所第2題(簡化)
現行行政法院實務對於因隔離而聲請提審之事件,多以提審法第8條第1項規定:「法院審查逮捕、拘禁之合法性,應就逮捕、拘禁之法律依據、原因及程序為之」為依據,同時援引該條規定之立法理由:「法院審查逮捕、拘禁之合法性,僅在審查其逮捕、拘禁程序之合法性,非在認定被逮捕、拘禁人有無被逮捕、拘禁之本案實體原因及有無被逮捕、拘禁之必要性…」,強調提審程序非撤銷訴訟,故原則上不審查下命隔離之行政處分本身的合法性,而逕以該處分有效為前提,僅審查實際執行隔離的過程是否合法,來決定依同法第9條第1項規定:「法院審查後,認為不應逮捕、拘禁者,應即裁定釋放;認為應予逮捕、拘禁者,以裁定駁回之,並將被逮捕、拘禁人解返原解交之機關」,如何處理。準此,試評釋現行行政法院實務的立場是否正確!此外,假使行政法院依前揭第9條第1項前段規定,裁定釋放被隔離者後,該被隔離者對於原下命隔離之行政處分仍有不服時,依現行行政訴訟法如何救濟?
題型分析
本題涉及二個爭點,其一為評釋實務有關提審之見解是否正確,而此見解正確與否之爭議,可簡化為:提審法院審查範圍是否包含原隔離處分?其二為裁定釋放後對於原隔離處分之救濟途徑,此時須探討者為原隔離處分是否已「消滅」而應提起確認行政處分違法訴訟。
提審制度相關爭議
(一) 提審法院審查範圍
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1年度行提抗字第1號裁定
本號裁定認為提審法院之審查範圍應包含原隔離處分,理由有二,而此二理由恰好回應過往實務見解之理由:(一)立法理由僅具解釋、適用法律之參考價值,不具拘束法院之效力;(二)欲發揮提審法賦予即時救濟之功能,有賴提審法院針對剝奪人身自由措施之法律依據、原因與程序是否符合相關法規要求等問題,進行全面性審查,故基礎處分之合法性亦應一併審查。
林明昕老師
提審法第9條第1項前段規定「法院審查後,認為不應逮捕、拘禁者,應即裁定釋放」,顯係將法院在提審程序中審判的重點,置於已遭逮捕或拘禁的人民是否釋放,亦即行政機關原逮捕或拘禁之處分是否「向後」失效的問題;至於原逮捕或拘禁處分是否自始即屬違法,則非法院審判的範圍[1]。換言之,提審法院僅僅只是決定「人身自由之剝奪是否繼續進行」,因此,基礎處分之合法性並非提審法院之審查範圍。
(二) 釋放後對於原隔離處分之救濟途徑:確認行政處分違法訴訟
行政處分是否消滅,其認定方式尚無定論,但通常著眼於行政處分之廢棄是否「毫無意義(實益)」可言,一般而言略有五種主要類型:(一)期限或時間的經過;(二)規範標的滅失;(三)當事人死亡(一身專屬性);(四)規範目的無法實現;(五)已執行而無回復可能[2]。由於原隔離處分一旦付諸執行即無回復之可能,故若裁定釋放後,即已消滅,此際正確之訴訟類型即非撤銷訴訟,而是確認行政處分違法訴訟[3]。
結論
以下提供簡要之答題要點:
提審法院審查範圍不包含原隔離處分
首先說明近期實務見解,以「發揮提審法賦予即時救濟之功能」為理由肯定審查範圍包含原隔離處分;其次說明林明昕老師之見解,指出提審的重點不在於過去剝奪人身自由之措施是否合法,而在於現在是否應釋放(即討論將來性),故審查範圍不包含原隔離處分,題示之實務見解正確。
被隔離者於釋放後應提起確認行政處分違法訴訟
可先說明行政處分「消滅」之內涵,再指出剝奪人身自由之措施不具回復可能,故一旦執行即已消滅,故應提起確認行政處分違法訴訟。
給考生的叮嚀
有關「居家檢疫與提審法」之相關爭議尚包含「居家檢疫是否構成『拘禁』」,此為聲請提審之前提,故考生於面臨此類型之考題時,首先應針對此問題進行討論。
~~~~~~~~~~~~~~~~~~~~~~~~~~~~~~~~~~~~~~~~~~~~~~~~~~~~~~~~~
[1] 林明昕,〈論剝奪人身自由之正當法律程序:以「法官介入審查」機制為中心〉,《國立臺灣大學法學論叢》,第46卷第1期,2017年3月,頁68-69。
[2] 李建良,〈行政處分的「解決」與行政救濟途徑的擇定〉,《台灣法學雜誌》,第40期,2002年11月,頁106-109。
[3] 林明昕,前揭註1,頁69。
Chrome: https://www.google.com/chrome/browser/desktop/index.html