等別:三等考試
類科:財稅行政、法制、商業行政
科目:民法
一、甲是A地所有人,乙是B地所有人,A地與B地相鄰。乙長年旅居國外,未曾回國。B地荒廢,雜草蔓生。甲在A地建築C屋。C屋有一部分越界建築在B地之上。C屋建成後5年,乙返國定居,始發現甲越界建築一事。試問:
(一)乙請求甲拆除C屋返還B地,有無理由?(10分)
(二)乙請求甲以相當價額購買越界部分之B地,有無理由?(15分)
【命中特區】
112版/AK26民法關鍵讀本/陳曄/ P3-37至38(越界建築之效果)。
二、甲之家族世代在知名夜市A店面(房屋)經營大腸麵線小吃生意,生意鼎盛,平均月淨利達50萬元。甲是A店面所有人,乙是甲的鄰居,兩人因故素有嫌隙,經常發生口角,甚至鬥毆。某日,乙為使甲無法營業,駕駛大貨車,撞毀甲的A店面。甲因此長達2個月無法營業,損失高達100萬元,並支付A店面維修費用共50萬元。試問:甲就此對乙有何權利得以主張?(25分)
【命中特區】
112版/AK26民法關鍵讀本/陳曄/ P2-43至48(一般侵權行為)、P2-73至74(損害賠償之方法與範圍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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