等別:四等考試
類科:財稅行政
科目:民法概要
一、甲在與乙通謀虛偽意思表示下,將其所有之A地出賣予乙,並辦畢所有權移轉登記。惟甲與乙間有關A地所有權之讓與合意,亦出於通謀虛偽意思表示。稍後,乙將其所佔有之A地出租予善意之丙,租金新台幣(下同)100萬元。丙因此在A地上種植馬鈴薯,並採收之,取得相當於6萬元價值之馬鈴薯。試問:此時甲與乙間、甲與丙間之法律關係各如何?(25分)
【命中特區】
112版/AK26民法關鍵讀本/陳曄/ P1-67(天然孳息之歸屬)、P1-113至116(通謀虛偽意思表示之效力)。
二、乙基於與甲間之寄託契約為甲保管A屋,惟乙出於為甲利益之考量,乃擅自將A屋以自己之名義出租予丙,租金每月新台幣1萬元,租期半年。甲雖事前並不知情,惟於聞訊後,非但並無責怪乙之意思,相反地,乃向乙表示非常肯定乙之做法。然而,甲仍以丙無權占用A屋為由,向丙請求返還A屋。試問:此時甲與乙間、乙與丙間、甲與丙間之法律關係各如何?(25分)
【命中特區】
112版/AK26民法關鍵讀本/陳曄/ P2-29至31(適當無因管理及其效果)、P2-209至212(寄託契約之效力)、P3-22至24(所有物返還請求權與占有連鎖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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