等別:三等考試
類科:一般行政、一般民政、戶政、原住民族行政、社會行政、勞工行政、公職社會工作師、教育行政、體育行政、人事行政、法律廉政、財經廉政、商業行政、農業行政
科目:行政法
一、甲與行政機關乙締結行政契約。其後行政機關乙認為締約後有情事重大變更,乃向甲發公函逕行終止該契約。請問行政機關乙逕行終止該契約之行為性質為何?若甲認為行政機關乙逕行終止該契約並不合法時,甲得如何尋求救濟?(25分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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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12版/AH81行政法總論(含概要)/程怡/第三篇第三章P135~P137。
二、甲生前為人作保,擔任其好友乙向丙借款5千萬之保證人,清償期為110年12月15日。甲在110年2月9日死亡,其子丁繼承其遺產。丁向國稅局申報遺產稅時,主張其遺產總額應扣除甲生前所負之該筆保證債務。但國稅局則以該筆主債務尚未屆清償期,故丁於繼承時尚未確定代負履行之責,乃將該筆保證債務剔除。國稅局核定丁遺產稅之處分於110年8月8日送達,丁於收受該處分書後隨即繳納遺座稅。其後乙於上開債務清償期届至後並未清償,且逃往外國不知去向。丙就乙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,乃請求丁代負履行責任。丁於代負清償該筆5千萬之債務後,深感自己繳了太多遺產稅。請問丁得否請求國稅局依據行政程序法重開程序之規定,重新核定其遺產稅額?。(25分)
【命中特區】
112版/AH81行政法總論(含概要)/程怡/第三篇第四章P172~P174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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